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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法小课堂:关于艾滋病检测结果告知的相关规

来源:绿色医疗 发布时间:2019-12-19

《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规定,要“严格保密制度,保障个人合法权益,履行社会义务和责任,反对歧视。”对于疫情的发现、报告与管理,要求:

1.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采供血机构或其他进行艾滋病病毒检验的机构检测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结果的标本应尽快送确认实验室确认。

在确认之前,不得通知受检者。

2.经确认实验室确认的阳性报告,应按传染病报告制度报告。

确认报告属于个人隐私,不得泄漏。

3.经确认的阳性结果原则上通知受检者本人及其配偶或亲属。通知的时机和方式,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在通知时,要给予心理咨询并提供预防再传播的技术指导。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出具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报告应以保密方式发送。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试验结果应当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违反此款者,“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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